听说贷款系统有bug?贷款不用还

醴陵市人民法院 2023-12-05 10:23:01

导读:反诈第一条,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不存在任何不用归还的贷款,广大人民群众务必擦亮双眼,识诈、反诈。

典型案例一

2022年8月,被告人高某从一朋友处了解到可以利用银行漏洞办理100万元不用归还的银行贷款,只需要被告人高某先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一个公司,通过注册的公司在银行办理两张对公账户的银行卡,将银行卡交给对方刷流水后即可贷款。被告人高某听后表示同意,并添加微信名为“清辞”的人的微信,对方在微信上告诉被告人高某通过网络办理营业执照并注册一家名为“上海天衣风商贸有限公司”的空壳公司,后告诉被告人高某去银行办理对公账户的注意事项。2022年9月下旬,被告人高某在明知对方将使用其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照对方要求在上海市的邮政银行和中国银行办理了两张对公银行卡,并将两张银行卡交给“清辞”指定的微信好友“小蔡”。

经公安机关查证,被告人高某办理的邮政银行卡2022年10月14日至11月9日期间的单边流水为96万余元,被害人李新华因被诈骗向被告人高某的邮政银行卡转入74000元。被告人高某获利共计约8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银行卡流水超过三十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案例二

2022年,被告人龚某某、陈某分别在网络上结识“天财”“权哥”“月亮(图标)”“麋鹿”(基本信息均不详,均在逃)等人并添加为微信好友。“天财”“麋鹿”等人以办理对公账户“刷流水”为由,让龚某某、陈某分别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注册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公司对公账户,承诺将承担办理对公账户过程中的费用,并向龚某某承诺帮助其办理70万元不用归还的“黑户贷款”作为办理对公账户的报酬(实际并未支付),向陈某承诺帮助其办理60万元不用归还的“黑户贷款”作为办理对公账户的报酬(实际并未支付)。

龚某某、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天财”“权哥”“麋鹿”等人系利用对公账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2022年5月31日,龚某某登记注册“萍乡荣悦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登记注册“萍乡市鹏池科技有限公司”。二人于2022年6月7日从重庆市乘坐高铁来到江西省萍乡市,在“天财”“柳总”(基本信息不详,现在逃)等人的安排下,于2022年6月8日分别在江西省萍乡市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各自所注册公司的对公账户,并将各自的公司印章、营业执照、银行账户U盾等资料一并交给“柳总”。2022年6月9日,龚某某、陈某乘高铁返回重庆市。

经查,龚某某登记注册的上述对公账户贷方发生额累计2638万余元,陈某登记注册上述对公账户贷方发生额累计2343万余元,均涉及多起电信诈骗案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无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银行卡流水超过三十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龚某某、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龚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反诈第一条,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不存在任何不用归还的贷款,广大人民群众务必擦亮双眼,识诈、反诈,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切忌抱有不劳而获的心态,应当兢兢业业工作、本本分分生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做新时代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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