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职人员诈骗发小百万 男子获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3-12-01 11:56:18

导读:同学会虚构市纪委的身份,编造多种理由向发小借款四百余万元?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一男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5年以来,被告人朱某(化名)在明知自己无稳定收入来源、因欠款被民事起诉多起、承担债务数额达2000余万元、且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的情况下,仍然假冒纪委干部的身份、隐瞒自身债务情况及失信被执行人员身份。谎称时任三明市某副市长是其“主任”、时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福建省总工会某主席是其“大老板”,虚构办理福清环评证、“大老板”生病借款、“主任”缴税款、“主任”小舅子借款、纪委“小范”借款、主任在三明别墅要转卖、提拔副处需跑关系、帮办理取保候审、生病做手术、纪委出问题被审查、办理中铁十六局项目款项、患白血病等各种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庄某(化名)资金共计46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9万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长期、多次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大,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急于求成、一夜暴富的心态,冒充各种身份,谎称能走关系、有门路等,安排各种圈套,花言巧语。首先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然后再以请客吃饭、送礼、打点关系等名义索要钱财,事情败露后便销声匿迹。大家一定要多留心眼,提高警惕,不确定对方身份的,可拨打相关单位电话或者到该单位进行核实。在未完全确定对方身份前,莫轻易转账汇款,以免掉入诈骗陷阱,如果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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