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餐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 同饮者应否承担责任?

湖南法院网 2023-12-21 14:55:34

导读:朋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常见的增进情谊、活跃氛围的社交活动,但若过量饮酒、处置失当,原本热闹的相聚也可能酿成悲剧,引发纠纷。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饮酒后驾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家属起诉同饮者赔偿的案件。

2023年6月5日晚,张某召集朋友在家里聚餐,在聚餐过程中,张某与李某等8人共同饮酒,未饮酒的也都是桌上饮酒人的家属。饭后,除李某外,其他饮酒人均乘坐未饮酒人驾驶的车辆先行回家,李某执意自行开车回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一级伤残,现瘫痪在床,无劳动能力。

庭审中,被告张某等7人认为饮酒期间他们对李某没有劝酒、罚酒等行为,李某酒后也没有身体不适,发生事故是因为李某坚持要自己开车回家,大家都劝说了李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因为李某自己开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并且事故责任也是李某负主要责任,所以与其他人无关,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等7人对造成李某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责任比例如何?

该案中,张某等7人在明知李某饮酒后想开车回家,应做到有效劝阻并安排未饮酒的人送李某回家或通知李某的家属接李某回家,而不是放任李某饮酒后自行开车回家,故可以认定张某等7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造成李某的损失具有一定的过错。关于责任比例,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后果并加以控制,应当对自身饮酒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做出合理的预期和判断,其在饮酒后仍然违反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存在明显过错,应对事故所致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在调解阶段,承办法官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通过给被告释法析理,让张某等7人认识到自己存在过错,再不断化解双方的矛盾,最终该案当庭支付赔偿款10万,并撤诉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同饮者是否具有过错,即同饮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照顾义务,具体应包括维护健康的饮酒秩序和安全的饮酒环境,对过量饮酒人进行及时提醒和劝阻,阻止饮酒人酒后从事驾车等会使其个人安全及公共安全暴露于危险状态的活动,及时将醉酒人送回安全场所休息,通知家人照顾或及时报警,在无法通知家人的情况下陪伴并照顾,随时观察醉酒人的生命体征,在醉酒者身体不适时及时送医进行救助等行为。

法官也在此提醒,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在喝酒的过程中量力而行,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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