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借贷仅有借条 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湖南法院网 2023-12-15 11:29:55

导读: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2月5日,姚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到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15年3月13日,徐某、姚某共同签署一份《证明》,载明:姚某和徐某合伙到某农庄建栋四(四的上方标注数字五)间二层楼房,以后里面的大小房子各半,任何人无权干涉。

另查明,华容县某农庄经营者为姚某,该农庄于2015年1月18日开始修建,2015年7月18日修建完成,经营餐饮和住宿。

另徐某分别于2020年4月7日、2023年2月2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姚某偿还借款,庭审时徐某自述向姚某出借的现金,此两次起诉徐某均向法院申请撤诉,并予以准许。现徐某第三次起诉要求姚某偿还借款,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自述前两次起诉开庭时做了虚假陈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案中,徐某要求姚某偿还借款16万元,徐某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姚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实践合同,出借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将出借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徐某称该借款系其投入农庄建设的资金转化为的借款,但姚某不予认可,且徐某提交的所有购物单及证明仅能证明徐某系购买相关物品的经手人,不能达到证实其为该农庄投入了资金及资金具体数额的证明目的。另,徐某提交的借条出具时间早于农庄的建设时间,与徐某诉称的事实矛盾,徐某称系笔误,但姚某不予认可,徐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借条出具时间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且借条出具时间至今已有八年多之久,徐某有充足的时间对笔误予以纠正。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合全案并结合徐某前两次的起诉情况,因徐某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向姚某履行了出借义务,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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