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工地被挖掘机压伤,工程违法转包,受伤的老人该找谁赔偿?

湖南法院网 2023-12-11 10:08:40

导读:老人来到工地做工补贴家,用作业时被挖掘机压伤而工程系违法转包,受伤的老人该找谁赔偿?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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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图

被告某建设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了某建设项目后,于2020年11月15日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吴某,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某建设公司仅向被告吴某提供了图纸,未派人员对涉案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工程款由被告某建设公司进行结算并领取,再支付给被告吴某。

被告吴某雇请被告张某2对涉案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原告张某1等人进场做工,采取多劳多得的方式,以80元/立方米的标准包工,工资在被告张某2(受被告吴某委托)处进行结算,平均分配。被告张某2雇请被告张某3的挖掘机到现场进行施工,被告张某3聘请被告夏某驾驶挖掘机。

案发当日,原告张某1被安排在岩堤上作业,其身后停有一辆挖掘机。被告张某2指挥被告夏某发动挖掘机作业,被告夏某没有注意到正在作业的原告张某1,驾驶挖掘机转动机身挤压致其受伤。受伤后,原告张某1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原告张某1的伤情被评定为一处五级伤残、一处七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其右上臂截肢及左手损伤导致功能障碍,需配置假肢。

原告张某1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2、吴某、某建设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张某1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某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吴某、张某3、夏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法院依法准许并追加。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张某1的合理损失认定?二、原告张某1的合理损失如何赔偿?各被告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张某1的合理损失为1226792.5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张某1坚持选择要求被告吴某、被告张某2、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责任,故本案应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3、夏某之间属另外的法律关系,故被告张某3、夏某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原告张某1系提供劳务一方,被告吴某系接受劳务一方,故原告张某1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吴某给予补偿。被告张某2系被告吴某的雇佣人员,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吴某承担。原告张某1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明知挖掘机启动没有采取避让措施,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被告某建设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吴某,双方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被告某建设公司存在过错,对原告张某1的合理损失应与被告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某建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连带赔偿原告张某1各项经济损失的90%,即1104113.33元(计算公式:1226792.59元×90%=1104113.33元),扣除被告湖南某建设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张某1的180000元后,尚需赔偿924113.33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1、某建设公司与吴某均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在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下,已达退休年龄的老人继续进行社会生产与劳动非常普遍。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他们作为弱势一方,也遇到诸多维权阻力与障碍。在本案中,法院通过正确适用民法典,尊重原告作为老年劳动者,在人身遭遇重大损害,主张维权时的选择权。结合实际情况,从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及保障方面考量,经法院释明,原告坚持选择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因为将某建设公司列为被告,作为赔偿主体,明显要优于请求作为个体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某建设公司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彰显了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及相关领域起到积极的指引作用。从而,充分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说理逻辑清晰,有理有据。

从程序上来看,该案在第一次庭审时,当事人当庭申请追加数位被告,经审查后,依法予以追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程序严谨,依法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从实体上来看,该案涉及侵权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关系的竞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交错复杂。法院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享有选择权,尊重原告的选择,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对该案进行审理。原告作为已达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在为谋生计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遇重大人身损害,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划清赔偿责任,使原告及时获得赔偿用于后续治疗及生活保障,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百九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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