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脚踏上未停稳的公交车后,因车辆移动致跌倒受伤,乘客能索赔吗

来源:安化县人民法院 2023-11-09 11:34:46

导读:单脚踏上未停稳的公交车后,因车辆移动致跌倒受伤,该乘客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该事故赔偿责任应该如何认定?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陈某驾驶公交车靠边停车下客,原告龙某在该车起步时从后门上车,一只脚刚踏上车,因未站稳而跌倒在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龙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91天。

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龙某在机动车未停稳时上车,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陈某驾驶被告某公交公司所有的涉案车辆在被告A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B保险公司处购买了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陈某系被告某公交公司的聘用人员,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系履行职务行为。

2022年1月,原告龙某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公交公司、被告陈某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龙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被告A保险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涉案车辆虽购买了交强险,但原告龙某系在上下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上下车人员属于车上人员,故本次事故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被告B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未上车,应当属于“第三者”的身份,故应由承保交强险的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再由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安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龙某在事故发生时只是一只脚刚踏上车,身体的绝大部分及重心均还在车外,所以不能认定事故发生时原告龙某已在车上,而应认定符合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的特征。原告龙某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60249元,不足部分,由被告B保险公司按照被告陈某的事故责任比例即80%赔偿8937.97元,原告龙某的其余经济损失自负。

宣判后,A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龙某是否属于“本车人员”,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属于“本车人员”还是属于“第三者”,应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节点是否身处保险车辆车体内或车体上为依据。本案中,龙某在事故发生时一只脚刚踏上陈某驾驶的某大型普通客车,因车辆移动导致重心不稳而跌倒在地,在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龙某身体绝大部分及重心均在车体外,且跌倒前为稳定重心已将脚从车踏板上收回,故不能认定事故发生时龙某已在车上。因此,龙某符合保险事故“第三者”的特征。陈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A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龙某予以赔偿。A保险公司上诉称龙某应属于本车人员,其无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相关概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简称商业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