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桂阳县某农业公司的金桔基地与被告刘某的自留山相距1公里左右,原告于2021年3月在该基地种植金桔树苗,被告家于2021年5月养了10余只羊。
2021年10月19日,原告员工李某在被告的自留山找到被告妻子,要求被告家不要把羊放到原告的金桔基地,被告妻子听后,次日即把羊送至他人处代管。
不久,村委会组织原、被告调解赔偿事宜,未果。2022年3月29日,桂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对被告进行了询问,被告认可了自家羊吃金桔树苗的事实,但提出树苗后来都发芽了,没有影响树苗生长。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金桔基地的金桔树苗是否因山羊啃食而毁损以及毁损苗木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因现场已破坏、时限已久等原因,鉴定机构予以退案处理,法院遂依法终止委托。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放养的山羊啃食过原告基地的金桔幼苗是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存在管理不善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否造成了原告的金桔树苗损失以及损失多少尚不能确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金桔树苗损失共计124297元,但其提交的证据只能证实原告基地的投资及开支情况,无法证实自身的损失及该损失与被告放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被告自养的羊曾啃食金桔树苗,现有证据虽无法证实该行为造成了金桔树苗的死亡,但必然会影响树苗的生长及挂果,原告客观上因此受有损失,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2000元,并要求双方从维护公序良俗及乡村和谐的角度出发,友善相处、互谅互让,自觉约束自身行为。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要遵守相关规定,依法、文明、规范饲养动物,并对动物加强管理,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失,否则应承担相应后果。本案中,村民因对饲养动物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损失,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