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探望子女被阻而拒付抚养费?法院判了!

湖南法院网 2023-11-10 15:16:30

导读: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也是维系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当父母婚姻关系破裂,一方的探望权没有得到保障,能否因此拒付孩子的抚养费呢?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太子庙人民法庭审结了抚养费纠纷一案。

小柳的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小柳由柳父直接抚养,杨母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可按年支付或半年支付。协议还约定杨母可随时看望小柳,可接小柳小住一段时间,但不得影响小柳学习。

后小柳跟随柳父和奶奶一同生活,现柳父因工作需要,全家搬往常德市武陵区生活,因抚养费开支增加,加之杨母在离婚后一直没有支付小柳抚养费,现起诉要求杨母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杨母辩称因为自己在探望小柳时遭到小柳奶奶阻止及辱骂,因此没有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至起诉前,柳父没有保障自己的探望权,杨母无需支付此期间的抚养费。此后的抚养费,因为杨母现在没有稳定工作,没有能力支付高额抚养费,只能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500元。

柳父提出,自己母亲阻止杨母探望确实有错,但在2022年底开始已经保障了杨母的探望权,如果能够调解,之前的抚养费可以放弃,但是之后的抚养费最少要增加至每月800元。

庭审当日,主审法官向柳父、杨母介绍了抚养费、探望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对父母双方的不当行为提出了批评。

杨母坚持己见,认为此前的抚养费因为没能探望儿子而不应该支付,此后的抚养费只愿意每月支付500元。

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法官当庭宣判杨母应当按协议约定自2019年11月至起诉之日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此后抚养费每月应支付800元。

柳父与杨母协议离婚时虽对抚养费的金额进行了约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物质生活的要求也相应提高,加之消费水平增长,小柳在常德市武陵区学习、生活各方面的需求增加,原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已无法满足其学习、生活需要,故小柳可请求增加抚养费,但其主张的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标准过高。

法院根据小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等,酌情确定杨母应自2023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柳独立生活时止。

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相互制约或冲抵。

支付抚养费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获得抚养费的权利主体系子女而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探望权亦系法律规定的权利,但杨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行使探望权受阻,即使存在,杨母亦可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探望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应通过拒付抚养费的行为来损害小柳的权利。

若将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混为一谈并作为互相制约的条件,最终将陷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不给探望孩子的恶性循环中,极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柳父、杨母作为小柳的父母,应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将孩子的健康成长作为首要前提,双方应友好协商涉及子女的问题,行为举止多为孩子着想,不宜为发泄自身不良情绪而导致子女权益被损害。

杨某收到法院判决书后,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最终没有再提出上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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