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属于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

湖南法院网 2023-11-10 15:16:42

导读:婚嫁风俗一直在演变,无论是古时三书六礼、十里红妆,还是今天提倡简约适度、现代文明的婚俗新风,都是围绕祝福夫妻好合这一婚礼仪式的核心,表达对婚姻生活的期盼与祝福。已订婚约而最终没能走进婚姻的殿堂的情况总让人唏嘘不已,这种情况下,婚约财产的返还问题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从双峰县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来一窥究竟。

2022年6月,胡某与许某经媒人介绍相识相恋。2023年1月,两人按传统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前后,胡某为许某购置三金并给礼金8.8万元,同时向许某父母、亲戚送上数额不等的红包。在之后的相处过程中,双方因性格不和等因素导致感情逐渐破裂,遂解除了婚约。婚约解除后,双方在协商彩礼退还的一些细节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胡某遂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女方返回相应彩礼。

承办法官周强华在与双方当事人认真交谈后,发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向双方详细解释婚约财产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原告胡某与被告许某按传统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性格不合以致无法共同生活,结婚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而胡某给付许某父母、亲戚等人的红包,系婚约双方之间一种礼尚往来的赠予,不属于彩礼范畴,可不予返还。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许某当场返还胡某彩礼8.8万元及三金等贵重物品。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赠与人在赠与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都是情侣间的无偿赠与。而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风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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