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夸大宣传提供与收费不匹配的美容服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3-10-07 16:39:20

导读:因美容院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合同、美容院退还费用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徐女士与美容院签订合同,约定由美容院为徐女士提供胶原再生术、皮层光焊等治疗项目,项目费用十万余元。然而手术当天,美容院仅为徐女士实施了项目价格远小于收费价格的脂肪抽吸等手术。徐女士认为,美容院严重夸大了医疗美容服务的名称和疗效,在收取高额手术费用后,仅实施普通美容项目,存在欺诈行为,且徐女士术后出现了面部浮肿、身体不适等症状,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其与美容院之间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退还服务费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该美容院辩称其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医疗服务合同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院明知其实施的手术与其宣传的服务存在本质不同,但未进行充分说明,可以认定美容院存在欺诈行为。同时,徐女士接受美容服务系满足个人对美的追求,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符合消费者的特征;美容院并非公益性医疗机构,其在市场竞争中通过提供服务收取费用营利,符合经营者的特征,故案涉纠纷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徐女士接受服务不具有返还的条件和折价的必要。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徐女士与美容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美容院向徐女士退还服务费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官说法】

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的医疗美容服务与一般的医疗行为存在本质差异,通常而言,医疗机构面向有疾病治疗需求的患者,具有公益性和必要性,而医疗美容机构则面向追求美丽的身体健康之人,通过提供服务而收取服务费用,具体进行何种项目、达到何种效果,则均可由顾客自行选择,因此具有盈利性和选择性。因此,医疗美容既具有医疗服务的特性,也兼具消费属性,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基于信息不对等的优势,夸大甚至虚假宣传,为消费者提供与实际付出不对等的医疗服务,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

本案中,美容院通过夸大服务项目的方式,获取不符合产品实际价值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时亦未对消费者进行合理提醒,构成欺诈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美容院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合同、美容院退还费用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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