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出轨” 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3-10-07 15:26:19

导读:本案中,处于离婚冷静期的李某与易某未领取到离婚证,仍为夫妻,互相负忠实义务。

2010年12月,李某(男)与易某(女)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6年2月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一女一子。后来,两人感情逐渐破裂,2022年12月,李某与易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开始分居生活。

在离婚冷静期内,李某无意间通过儿子的平板电脑发现一段(分居期间)易某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的视频。李某认为易某婚内出轨,要求易某赔偿损害10万元。易某则认为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且已经申请离婚登记,未对李某造成损害,不应当赔偿。离婚冷静期满后,双方因此事未到民政局申领离婚证。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易某离婚,并由易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因李某与易某均同意离婚,遂予以准许。但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仍系夫妻关系,易某与婚外异性在出租房内举止亲密,违背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对李某造成的精神损害应进行赔偿。对于赔偿具体金额,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持6000元,遂判决由易某赔偿李某离婚损害赔偿金6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中的30天时限,即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初衷在于给予想要离婚的夫妻一段缓冲期,让双方冷静思考,防止轻率离婚。因此,夫妻在法律上真正“劳燕分飞”,是双方在冷静期届满、领取离婚证之后。

本案中,处于离婚冷静期的李某与易某未领取到离婚证,仍为夫妻,互相负忠实义务。易某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系过错行为,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损害赔偿的金额,由法官根据过错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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