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证不共同生活 彩礼嫁妆应返还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3-10-07 15:26:10

导读:彩礼、嫁妆是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当结婚不成时,目的无法实现,此种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给付人可以请求受领人返还。

2021年11月,田某经人介绍认识莫某,之后两人恋爱。2022年5月,双方按照当地风俗办理了婚礼,田某向莫某家支付彩礼8万元、“三金(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款2万元,向莫某亲戚支付“封红包”“端被条”等款项,加上筹备婚礼的费用,田某共花费19万余元;莫某陪嫁蚕丝被等生活用品,但两人未办理婚姻登记。办婚礼后的第二天,莫某认为与田某感情基础不牢,便离家出走,断断续续回家居住直至彻底不回家。

2022年11月,田某及其父母将莫某及其母亲诉至法院,主张返还婚约财产19万余元。莫某认可19万余元的真实性,但表示只愿返还部分彩礼,同时主张田某返还全部嫁妆。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两人虽已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没有长期共同生活,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但田某及其父母主张的19万元婚约财产中,有部分是给莫某的“见面礼”“改口费”,给莫某亲戚的“封红包”“端被条”,属于田某自愿给付给莫某方的钱款,不能认定为彩礼。为更好地帮助两个家庭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积极组织调解,最终莫某同意退还彩礼9.5万元,田某退还全部嫁妆。后在承办法官见证下兑现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对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彩礼、嫁妆是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当结婚不成时,目的无法实现,此种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给付人可以请求受领人返还。但“见面礼”“改口费”等,属于单方表达感情的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举办婚礼宴请亲友的支出,亦不属于彩礼。同时,我国结婚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婚姻毕竟是以双方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即便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则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没有全部达到,返还部分彩礼也有其合理性。

本案中,田某与莫某虽然办了婚礼,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莫某长期不回家,两人实质上没有形成以稳定和长期婚姻关系为基础内容的夫妻共同生活,没有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偏离了两人当初给付彩礼、嫁妆的目的,符合法定的返还彩礼事由,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彩礼、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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