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墓碑刻上女友名 分手后拒绝“除名”侵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3-10-07 15:26:02

导读: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

李明与女友王红于2007年相识相恋,此后两人保持同居关系十余年,但一直未领证结婚。李明外公外婆去世后,家人商量为老人立碑,当地有将子孙名字刻在墓碑上以表孝心与怀念的习俗。在征得女友王红的同意后,李明以王红为外孙媳妇的名义将王红的名字刻在了墓碑上。

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双方对同居财产分割产生争议,且王红要求李明从墓碑上清除自己的名字,两人遂对簿公堂。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李明也在协议中承诺会从墓碑上抹去王红的名字。然而,调解结案后,李明多次拒绝或拖延除名,王红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认为,双方前涉纠纷在法院组织下已达成调解协议,李明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墓碑除名”义务,侵犯了王红的姓名权,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应当强制执行。最终,在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和多次劝导下,李明用凿子将王红的名字从墓碑上彻底清除,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自主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非法使用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本案中,王红同意将其名字以“外孙媳妇”的名义刻在李明外公外婆的墓碑上,是其行使姓名权权能的体现,两人分手后达成调解协议,李明却拒绝履行“墓碑除名”义务,系持续性侵害王红的姓名权。王红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保障民事主体人格权益,不仅体现在案件审判中,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通过强制执行力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本案中,法院运用强制执行手段加强对民事主体姓名权等人格权益的保护,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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