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毒狗卖肉”牟利 莆田涵江法院这样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3-10-09 16:21:17

导读: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是保证质量的第一要务。大家去市场采买食材、在外就餐时,是否了解这些食材的来源呢?

9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毒杀、收购、私宰、销售毒狗肉“一条龙”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2022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詹某某、刘某某明知同案人巫某、阮某等系以毒药投喂、毒针注射的方式毒杀狗,仍提供毒药、毒针给上述人员使用,并收购毒杀所得的死狗,运送到二人租赁的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南林安置房小区附近的屠宰点屠宰后,存放于位于涵江区国欢镇都邠村处的仓库内,后以均价每斤16-17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给他人食用,已销售金额达47517.44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屠宰点、仓库抓获被告人刘某某、詹某某,在仓库内查获已宰杀的狗肉33只(291.5公斤)以及白色块状物1包。尔后,在同案人巫某处扣押橙白色蜡状物10块,在同案人阮某处扣押疑似毒针67支。经抽样鉴定,从白色块状物、橙白色蜡状物中均检出氰离子成分,从针剂中检出琥珀胆碱成分,均属有毒有害成分。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金额56845.4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本案犯罪情节、二被告人的犯罪作用,以及被告人詹某某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对被告人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对被告人刘某某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官说法】

一、划疑点!

什么是“琥珀胆碱”和“氰化物”?

琥珀胆碱原名氯化琥珀胆碱,是骨骼肌松弛药品,可引起心动过缓、心率失常、心搏骤停等不良反应。而氰化物是一种剧毒物质,氰化物的致死量约在0.02g-0.03g之间,中毒者2-3分钟内即可完全停止呼吸。

本案中,在毒杀狗的毒药和针剂中检测出琥珀胆碱和氰化物成分,此二种化学品均受国家严格管控,具有较高毒性。人一旦食用含有上述化学成分的毒肉制品,将对健康产生极大危害。

二、划重点!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规定如何?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三、划亮点!

消费者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无厂名厂址和保质期等标识不齐全的食物,不买不食腐败变质、污秽不洁及其它含有害物质的食品。如果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记牢以下几点,救济途径四步走。

1.尽量保存购买凭证,第一时间对商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尽量维持所购食品原状。消费者在通过诉讼维权时,应注意保留好相关购买记录、与客服的沟通记录、发票等证据。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权。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消协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投诉,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亦可以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全国12315”进入小程序后,按指引进行投诉维权。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投诉时,一般需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投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下一步,涵江法院将继续以打击为先,以防控为基,以监管为重,以立制为本,以明责为要,发挥审判职能,带动质量行业领域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推进食品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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