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抚养权人私自接走小孩,能否以小孩愿意随其生活为由变更抚养权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2023-10-25 15:14:29

导读:一方没有抚养权,却以探视为由私自接走小孩,并以小孩愿意随其生活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人民法院能否支持?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婚后于2013年10月共同生育女儿余小某,2019年7月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男方余某教育抚养,女方李某承担抚养费800元/月。2020年1月李某以探视为由私自将余小某接走,一直未送回给余某。2020年3月余某在醴陵市法院提起抚养纠纷诉讼,该院确认了离婚协议效力,并判决余小某由余某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判决作出后,李某一直未履行该院判决,并将小孩带至东莞市生活、读书,现在小孩在其外公户籍地醴陵读书。2023年6月,李某以小孩愿意随其生活为由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纠纷诉讼。余某表示,愿意配合李某为小孩办理读书手续并承担小孩的费用,但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女儿余小某由余某抚养。醴陵市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也确认余小某的抚养权归余某。该判决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原告私自带走女儿,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现在以女儿随其生活愿意由其抚养为由,主张变更抚养权,实质就是将其违法行为所形成的不法状态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加以确认,如对原告的行为予以支持,将是对不法行为的鼓励和支持。故对原告主张变更抚养权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夫妻因缘分已尽而分离,这本已使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无论孩子由谁抚养,却不能隔断血脉亲情。本案中鉴于余某未提出要求李某停止侵犯其抚养权的主张,也愿意配合办理女儿入学手续等情况,就女儿抚养权的问题,应由二人协商妥善处理。也望天下父母,珍惜家庭,切勿因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使孩子心灵再次受到伤害。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