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对老年人需尽到哪些安全保障义务?

上海杨浦法院 2023-10-24 09:56:16

导读:养老院作为出租人、养老机构,理应对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并对老人尽到安全保护义务。

案情简介

80多岁的耄耋老人与养老院签订《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后入住养老院。养老院将一楼出租用于开设浴室,浴室的燃气热水锅炉排气管,与老人房间的窗户距离较近。锅炉在作业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通过排气管渗透到老人所住的房间。老人因此一氧化碳中毒,后不幸去世。老人的法定继承人起诉养老院与浴室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被告养老院和浴室主张老人居住的房间没有煤气,事发当天上午刚检测出煤气泄漏一事,没有来得及整改;事发后第一时间发现并将老人送医,尽到了及时救助义务。

法院裁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院作为出租人、养老机构,理应对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并对老人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浴室排气管距离老人房间的窗户较近,养老院理应预见到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未要求浴室对排气管道进行必要整改,也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养老院对此存在过失。而浴室明知楼上房间有老人居住,却不对排气管进行整改,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老人一氧化碳中毒,因此浴室也存在过失。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养老院与浴室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随着养老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老人愿意选择在养老机构安度晚年。而增强安全防护意识,督促安全隐患整改,保障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养老机构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的社会责任的体现,这就要求养老机构对其服务的老年人尽到如下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

第一,风险预见义务。风险预见是风险规避、排除或防范的前提。没有预见风险,就谈不上风险的规避、排除或防范,难以避免老年人伤害事故的发生。养老机构应结合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能力状况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风险规避义务。对未能或无法规避或排除的风险,养老机构有义务降低风险向损害事故转化的可能性,预防损害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和落实法律、标准、合同以及机构内部具有合规性的规章制度、服务规范规定,保证养老服务及服务管理的安全性。

第三,应急救助义务。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或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并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同时通知紧急联系人。养老机构具有医疗资质的,在老年人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应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