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上旬,被告人朱某甲私自联系缅甸“招工”人员,请其帮助偷渡到缅甸从事高薪工作,并将缅甸有高薪工作的事情告知朱某乙、张某某,邀集朱某乙、张某某一同去缅甸务工。朱某乙、张某某欣然同意。朱某甲收集朱某乙、张某某身份证件信息提供给缅甸“招工”人员购买机票。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朱某甲组织朱某乙、张某某从厦门乘坐飞机到达昆明,后换乘客运班车到达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至2020年3月23日在缅甸“招工”方安排下前往南伞镇边境处,被告人朱某甲、张某某、朱某乙及其他偷渡人员以坐车加步行的方式偷渡出境至缅甸果敢老街。
审理认为
被告人朱某甲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张某某、朱某乙在朱某甲的组织下一同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鉴于三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每位公民都必须遵守国(边)境 管理的法律法规,出入境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办理合法的出入境手续。面对境外打工的高薪诱惑,不要“孤注一掷”心存侥幸,甚至铤而走险,理应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避免落入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