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排队用餐“闹着玩”致人受伤,家长、学校要担责吗?

株洲中院 2023-09-25 15:43:46

导读:若是在学校打闹,致使同学受伤,谁来承担责任?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小刚(化名)和小红(化名)为小学二年级同班同学。2023年3月17日中午,在教室排队打饭时,趁老师在队伍前面维持秩序,后排的小刚用手掐住小红的颈部,导致小红反抗时受伤。后小红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4天,出院诊断为寰枢关节半脱位,出院后需继续颈托保护2周。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小红的父母将小刚及其父母、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9527元。

法院判决

醴陵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刚在排队打饭时,用手掐住小红的颈部,导致小红反抗时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刚实施行为时已年满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作为共同被告。

小刚系在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的情况下实施的侵权行为,学校在学生排队用餐过程中虽派员在场维持秩序,但未有效保障小红的人身安全,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小刚及其父母承担8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经审理认定,小红因本次纠纷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9542.31元,核减小刚父母先期支付的3000元后,依法判决小刚及其父母赔偿小红4633.85元,学校赔偿小红1908.46元。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方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内因嬉戏打闹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此类事件中,学生受伤、家校受累,既是学生家长的忧心事,也是学校管理的烦心事。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家长和学校更要高度重视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加强安全教育,对于何谓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并加以防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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