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的保证人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吗?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23-09-22 16:07:26

导读:现实生活中,出于好意为他人“担保”借款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来看,天元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涉及担保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4日,刘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李某借款66,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郭某某为刘某某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借款到期后,刘某某只偿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后便不再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将刘某某和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偿还剩余借款、郭某某对上述剩余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及转账等证据,该案借款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郭某某作为担保人自愿为上述债务在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为自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本案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从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现本案的保证期间已过,且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据此,法院判决,刘某某偿还李某的借款剩余借款及利息,郭某某对刘某某的上述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也可以是“物”的担保,如果要求“人”的担保,债权人应在主债务期限届满后,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前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此期间,债权人若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将不再负有履行保证债务的义务。另外,作为担保人也要注意自己的“一诺千金”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一字千金”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替人担保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切勿碍于情面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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