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中院发布5起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怀化中院 2023-09-28 11:43:25

导读:怀化中院发布5起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案例1

罪犯张某某不予减刑案

【基本案情】

罪犯张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四次。刑罚执行机关2022年3月2日提出减刑七个月的建议。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系强奸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严掌握减刑条件,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不当,建议不予减刑。

【裁判结果】

怀化中院认为,罪犯张某某系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且系与同案犯共同轮奸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系主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不予减刑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怀化中院裁定对罪犯张某某不予减刑。
【典型意义】

减刑是国家对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罪犯的奖励,而非罪犯当然享有的一项权利。罪犯张某某系与同案犯共同轮奸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罪犯,且系主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必须加深该罪犯刑罚体验,才能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改造功能。人民法院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坚持了全面审查、综合考察原则,重申了减刑的奖励属性,有效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对督促罪犯真诚认罪悔罪,认真接受教育改造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2

罪犯黄某不予假释案

【基本案情】

罪犯黄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六次,2020年1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考核分10分,罚金一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当地社区矫正工作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对罪犯黄某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不良影响较小。刑罚执行机关2021年3月3日提出对罪犯黄某假释的建议。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假释建议无异议。

【裁判结果】

怀化中院认为,罪犯黄某虽能积极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但因其在2013年8月至2017年7月四年期间,连续跨省实施盗窃作案19起,盗窃数额巨大,没有退赔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因此,罪犯黄某不符合假释条件。裁定不予假释。

【典型意义】

减刑假释是国家的公权力,而非罪犯享有的权利。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应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不能简单将减刑资格、幅度与行政奖励数量直接挂钩。罪犯黄某连续跨省实施盗窃作案19起,盗窃数额巨大,没有退赔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现象,改造表现总体一般,表明其主观恶性深,改造难度较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犯不予假释,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案例3 

罪犯杨某假释案

【基本案情】

罪犯杨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该罪犯曾三次经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八个月。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2023年4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除提交罪犯杨某确有悔罪表现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外,还提交了①社区矫正工作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杨某性格温和,无不良嗜好,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其三弟杨某某自愿担任其监管责任人,对杨某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不良影响较小,建议适用社区矫正。②监狱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出具对罪犯杨某所做的《90项症状清单测试报告》,其结论:通过SCL-90测试,被测试者的心理健康状态良好等。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建议无异议。在审理的过程中,怀化中院对罪犯假释后是否有居住的地方进行了调查,经查询房产查询系统,罪犯杨某方有2套房屋,其中一套是住宅。

【裁判结果】
怀化中院认为,罪犯杨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调查评估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不良影响较小,符合假释条件,裁定对罪犯杨某予以假释。

【典型意义】

对于报请假释的罪犯,除认真审查执行机关提供的反映罪犯服刑期间现实表现和生理、心理状况的材料外,还要认真审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出具的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材料,同时结合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罪犯假释后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
该案是怀化市首例对提请假释罪犯做心理健康状态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作为证据提交的案件。同时,为充分了解罪犯假释后的生活保障问题,该案依法行使了庭外调查核实权,即核实了罪犯有无自己的住房,假释后居住是否存在问题。该案的审理严格落实了两高两部《意见》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要求。
案例4

罪犯田某减刑案

【基本案情】

罪犯田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115万元。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8次表扬;原判罚金50000元,退赔115万元,本次缴纳罚金10000元。该犯月均消费414.13元。2020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劳动改造分10分。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检察机关无异议。

为了解罪犯田某财产刑履行情况,怀化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向刑罚执行法院发了公函,执行法院函复本院:罪犯田某被扣押的两部小汽车通过公开拍卖得54000元,扣除4000元拍卖费,剩余的50000元和原判冻结该犯账户资金的109420元一起按比例已执行分配给受害人。
【裁判结果】
怀化中院认为,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怀化中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罪犯月均消费较高,有一定财产履行能力,但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较低,怀化中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应依法进行调整。裁定对罪犯田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严格落实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的典型案例。为解决长期以来财产性判项执行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将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作为衡量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怀化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向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等方式,强化庭外调查核实,查明罪犯在判决后财产刑履行比例较低,对其减刑在幅度上严格把握,对抱有侥幸心理的此类罪犯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力维护了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案例5
罪犯罗某某减刑案

罪犯罗某某减刑案

【基本案情】

罪犯罗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2年1月14日减刑释放。2013年12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该罪犯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12月28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9年5月24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考核期限内,罪犯罗某某获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原判没收财产十万元,本次缴纳2000元,共已缴纳4000元,月均消费336.53元。2021年9月私带香烟进车间被扣60分;2020年5月和2022年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1分。执行机关2023年7月6日提出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建议,检察机关对该建议无异议。

【裁判结果】

怀化中院认为,罪犯罗某某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该犯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较大,且狱内月均消费较高,有一定财产履行能力,但财产刑履行比例较低,对其减刑时依法应从严掌握。因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时在幅度上已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故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的建议,怀化中院予以采纳。怀化中院依法裁定:对罪犯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典型意义】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坚持全面审查、综合考察原则,既要注重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要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罪犯罗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其减刑时在减刑幅度上依法从严掌握,只减刑二个月。该案重申了减刑的奖励属性,有效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对督促罪犯真诚认罪悔罪,认真接受教育改造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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