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4人盗伐17棵樟树被拘役并处罚金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2023-09-26 10:17:52

导读:2023年9月20日上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组成“3+4”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盗伐林木案。案件由该院党组书记、院长肖芳担任审判长。据悉,该案系株洲市石峰区首例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3日,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郭某某、彭某某、谭某某、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株洲市石峰区霞湾新村老村部附近老铜霞路道路两侧的樟树砍伐了17棵,运至湘潭市岳塘国际树达木材销售部等地方进行出售,所得款项归四人所有。

经鉴定,被盗伐的17株樟树蓄积量为5.1066立方米,材积为3.5035立方米。因四人的砍伐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据此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四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生态修复费用17000元,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彭某某、罗某某、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国家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四被告人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盗伐林木的行为,损害了环城林带及生态环境资源,同时应承担对生态资源造成侵害的民事责任。鉴于郭某某、彭某某、罗某某、谭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自愿恢复生态,法院根据四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以盗伐林木罪判处四人拘役两个月至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同时判处四人承担生态植被恢复费用款17000元,并责令四人通过株洲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宣判后,郭某某、彭某某、罗某某、谭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林木资源发挥着吸碳、储碳的重要生态功能,城市林木还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稳固地基道路、除尘降温的重要生态功能。城市行道树木属于国有资产,由政府绿化部门管理。对于城市行道树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的,将构成盗伐林木罪。四被告人砍伐城市道路林木,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需特别提醒的是,个人所有的树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除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居民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砍伐自己所有的树木,其行为也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达到立案标准,也会构成滥伐林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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