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给多了?父亲起诉五岁儿子要求返还,法院这样判

湖南法院网 2023-09-15 09:55:52

导读: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离婚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包括身份、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具有较强的人身关系和伦理关系,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父亲起诉五岁儿子要求返还抚养费的纠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现已生效。经向该案未成年当事人的母亲回访确认了小孩目前的生活、心理都相对稳定,承办法官的心也放下了。这是一起涉及两个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执行的纠纷。

大飞(化名)与前妻于2020年7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小飞(化名)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至小飞年满18周岁”。但登记离婚后,大飞怠于履行抚养小飞的义务,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小飞于2022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大飞支付抚养费,经法院判决大飞应向小飞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45800元。判决生效后,经小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抚养费已执行完毕。

几个月后,大飞却把小飞起诉至法院,向法院提出减少抚养费和返还多支付的3万元抚养费诉讼请求。大飞表示其与小飞的母亲虽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儿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可探望,抚养费由男方负责每月支付3000元至18周岁,每月10日前汇至女方账户”,但这并不是大飞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约定的抚养费明显高于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和相关判例。大飞现无稳定收入,且因履行小飞起诉大飞的生效判决导致大飞债台高筑,生活十分困难,实在无力负担巨额抚养费。小飞在之前的诉讼中并未举证证明两年来实际产生了巨额抚养费100000元,故超出部分3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离婚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包括身份、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具有较强的人身关系和伦理关系,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案中,大飞与前妻离婚时系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对子女抚养费问题进行了约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约定系基于对子女情感的表达和对其自身当时及未来经济承受能力理性的思考而作出的承诺,大飞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向小飞支付3000元抚养费。且在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不足一年的时间,大飞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并返还3万元,但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现在的真实收入状况,且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签订离婚协议时系虚假意思表示及其生活、工作环境与离婚时相比已发生显著变化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其无力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法院遂作出了驳回大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承办法官希望大飞能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在判决书中提出“原告作为父亲、子女应自我调整,积极努力,为自己和家人创造和谐、健康的家庭环境,成为幼子的依靠和榜样。”

大飞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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