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申请人刘女士于今年7月与被申请人罗某某登记结婚,刘女士本以为这场婚姻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却不想,婚后刚一个月罗某某就因殴打刘女士而被行政拘留5天。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当即向申请人了解情况,依法审核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其确实存在遭受被申请人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即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同时,为确保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以及更好保护申请人权益,承办法官裁定作出后及时送达至当地社区及公安机关,并通知被申请人罗某某到法院,与其进行谈话、告诫,对其进行反家庭暴力以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相关普法教育,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使其免受侵害。
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该申请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后的72小时内作出裁定,这就能快速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此外,司法解释还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的可能性”,使受害人更加能得到保护。
法律通过对施暴者的范围进行限制,在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一道“隔离墙”,使受害人更能得到保护。
心存敬畏方行有所止,心中有法自当成方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当事人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施暴人仍实行了暴行,若构成犯罪的,则从重处罚,这就使得施暴人有所顾虑从而使受害人得到保护。
自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石峰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该法的相关规定,不单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绿色通道,也与被申请人进行谈话教育,并不断加强与社区、公安、妇联等单位的沟通联系,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发挥用处,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盾牌”。时间不是施暴的借口,也不是暴力的遮羞布,法律是保护的盾牌,保护着每一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