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女方恋爱期间未孕,男子解除婚约并要求返还赠与

来源:岳阳县人民法院 2023-09-18 18:03:38

导读:岳阳县法院:赠与条件已成就,驳回男子诉求

因男子家人介意女方恋爱期间未怀孕,男子单方面解除婚约并要求女方返还其赠与的财物,男子的诉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吗?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判决驳回原告小雷的诉讼请求。

2021年底,原告小雷与被告小美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两人于2022年正月初六订婚,小雷当日给付订婚礼金17000元。订婚后,小雷曾2次来到小美的工作地长沙与小美相聚,小美也应小雷要求先后3次去到其工作地江苏;小雷母亲住院期间,小美亦自发前往照顾。此外,小美还应小雷要求辞去原本的户外传媒工作,改为从事亲子教育工作。

12月10日,小雷与小美敲定了婚期及礼金。因介意小美在恋爱期间一直未怀孕,当晚,小雷父母要求二人延迟婚期,待小美怀孕后再结婚,小美母亲遂建议二人一起做婚检,查明原因。小雷拒绝了小美母亲的提议,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并分手。分手后,小雷要求小美返还订婚礼金17000元及其通过微信转账给付的32863.12元,遭拒后将小美诉诸法庭。

另查明,原告向被告转款的32863.12元中包含原告为被告支付的11000元人身保险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雷与小美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双方关系融洽,往来密切,并按照本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小美不仅应小雷要求变换工作、去江苏与之同居生活,且在小雷母亲生病住院期间自发前往照顾,这一系列行为足以证明小美非常看好自己与小雷的感情,与之结婚的目的非常明确。但小雷在已经与小美商定好婚期的情况下,因其家人不满小美没有怀孕而单方面取消婚期,且不同意小美家人提出的共同婚检的合理要求,其家人的要求与小雷本人的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明显过错,是导致双方关系恶化的直接原因。

小雷基于与小美恋爱、订婚直至结婚为目的给予的礼金、代交保险费,均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俩人一起生活期间的支出应视为正常的共同消费。在小美并无过错、条件已经成就的情况下,小雷无权要求收回赠与,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小雷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中院审理此案后判决驳回小雷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本案中,小雷给付的订婚礼金及其代小美缴纳的保险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小雷、小美本已敲定婚期,小雷却因家人介意小美未怀孕而单方面解除婚约并拒绝做婚检,小雷的行为系二人无法缔结婚姻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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