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我骑行两轮电动车,在百富路和中伟大道前100米左右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涉事交警(警号0****)现场查处。我遵照法律规定,在不阻碍执法、保持安全距离前提下,拿出手机拍摄交警公开执法全过程,依法行使公民监督、记录执法的法定权利 。 执勤交警以“不准拍摄”为由,联合另外三名执勤人员强行上前抢夺我的手机,多人肢体对我实施拉扯、推搡、造成我身体多处磕碰受伤;抢夺过程中手机被抢损坏变形。事发后我当即拨打110报警,大和塘派出所到场处置,事后仅提出赔付200元手机损失,该赔偿金额远不足以弥补手机维修及人身受伤损失,我当场明确拒绝该不合理赔付方案。 后续我依法向大和塘派出所索要报警受理回执单,派出所出尔反尔,无故拒不出具法定受案回执,反倒单方定性我“暴力抗法”,无任何事实与证据支撑该结论,刻意偏袒涉事违规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