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12月和2026年1月在瑜伽馆分别购买两单私教课程,办卡基于专属私教授课,第一单未签订纸质合同,第二单签订纸质合同。
2026年3-4月,我多次问询教练上课事宜,店家刻意隐瞒该教练早已离职的真相,反复谎称教练休年假和调店,误导我保留课程等待教练。
发现实情后我立即申请按剩余课时退费,商家以未签过的格式合同为由,提出高额违约金和霸王条款并恶意推诿拒绝,市监局已经介入,也协商无果,该行为涉嫌消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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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6年4月24日,在广兴洲镇阳光宝贝购买A2牌奶粉,合计付款2820元(附付款凭证)。 商家收取货款后长期拖延不发货,本人多次微信催告要求要么发货、要么全额退款,商家无故拒绝发货、恶意拖欠货款、拒不退款,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诉求:督促商家全额退还货款2820元;
2026-06-05 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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